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新判決揭露,1980年8月底駕駛漁船來臺的25名中國人士中,有7人因未通過前國防部情報局「清考」程序,遭遣返後從此失蹤,並於2008年經中國法院宣告死亡。家屬長年追查,從舊公文中「接救」二字推測7人恐遭海上丟包,但法院日前判決認定,當年處置屬於邊境與國安管制,並非為鞏固威權統治,駁回家屬申請。
這個判決結果,等於在轉型正義的歷史帳本上,又劃下了一道充滿爭議的休止符。話說回來,當政府檔案與家屬苦尋多年的「澎湖漁船救起說」出現重大歧異,法院用「對外邊境管制」與「對內威權統治」的二分法來切割歷史,真的能說服人嗎?
25人來台僅13人留下:清考不過就遣返的歷史現場
判決書還原了當年的完整時序。1980年8月底,詹大文、詹漢松、詹豐弟、詹亞雄、詹厚弟、詹益忠、詹慶泉等7人,與詹富洋在內共25人,從中國駕船出發,在安平港靠岸後隨即由政府接管。這批人當初為何而來?家屬主張是「響應反共政策」,但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政府顯然不這麼認為。
根據情報局當年的處置方式,25人被分成了三類:第一類,5人自願駕駛原船返回中國;第二類,13人通過「清考」後獲准留台安置;第三類,就是最終失蹤的這7人,因「未能坦承來台動機」或「刻意隱瞞身分背景」,未通過清考,由情報局執行遣返。
關鍵數字在這裡:遣返比例將近三成(7/25)。而這7人遭遣返後,再也沒有人見過他們。
從產業面來看,這個判決最值得玩味的地方,在於法院巧妙地用「管轄對象」來切割轉型正義的適用範圍。合議庭的意思是:當年政府怎麼對待自己人民,那叫威權統治;但怎麼對待從對岸來的人,那叫邊境管制。說真的,這種區分在法理上或許說得通,但在人命關天的歷史現場,未免太過乾淨俐落。難道國家在邊境上做的事,就不需要接受轉型正義的檢視嗎?
「接救」二字的懸案:舊公文裡的死亡密碼?
家屬之所以咬定7人遭「丟包」海上,關鍵證據來自情報局舊公文中的「接救」二字。他們推論,執行人員可能是在海上將7人推落海中,再以閃光訊號吸引中國漁船靠近「接救」,最終導致7人失蹤死亡。這個推論雖然缺乏直接證據,但「接救」二字確實讓整個事件的真相蒙上更深的陰影。
不過,法務部在調閱相關專案卷宗、向有關機關查詢,並找來仍在世的遣返工作人員說明後,認定現有文件均無法證明7人遭「丟包」海上。法院也據此指出,沒有證據證明7人遭我國公務員推落或棄置大海,也無法確認情報局的遣返方式與7人失蹤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問題來了:當年負責執行遣返的情報局,查無辦理中國人士清考、遣返的明確法令依據。如果這7人真的因為隱瞞身分而涉及匪諜或國安疑慮,按理說也應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而不是由情治機關自行留置、授課三個月後就「遣返」了事。這種程序上的灰色地帶,難道不正是威權時期典型的治理手法嗎?
北高行的關鍵區分:對內統治 vs. 對外邊境管制
北高行合議庭在本案中做出了一個關鍵性的法律區分。他們認為,威權統治指的是統治者對其「統治系統內」的人民進行管理、支配或壓制;至於對境外人士進入國境所採取的攔查、留置及遣返,則屬國家為維護邊界與安全所為的「對外」權力作用,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基於這個邏輯,合議庭認定,詹大文等7人當年未經許可自行駕船來台,且兩岸仍處敵對狀態,政府對未通過清考者不予接納並遣送出境,屬於基於國安考量的邊境管制,並非為鞏固對內威權統治。即使當年沒有完整的境外人士留置、清考及遣返程序規定,也不因此成為促轉條例所稱的「行政不法」。
換句話說,法院認為:程序有漏洞,不等於政治有不法。
這份數據清楚顯示,當年25人來台的「存活率」是52%(13人留台),但另外7人的命運,至今仍是未解之謎。
從促轉條例的立法精神,看判決的結構性困境
促轉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處理威權時期「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所為的國家侵害行為。但法院將「對外邊境管制」與「對內威權統治」一刀切開,等於宣告:只要是針對境外人士的處置,哪怕涉及非法留置、思想教育、甚至遣返後失蹤,都不在轉型正義的範圍內。
這個見解,恐怕過度窄化了轉型正義的內涵。轉型正義的核心精神,不應該是用「身分」來決定國家行為是否該被檢討,而是用「行為本身」是否涉及權力濫用、程序黑箱、甚至生命侵害來判斷。當年情報局在沒有明確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對這7人進行將近3個月的留置與清考,最後以「遣返」之名將人送出國門後再也沒有下文——這個過程,難道真的只是一場中性的「邊境管理」嗎?
話說回來,法院的判決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畢竟,同批來台的另外13人確實通過了清考、順利留台安置。如果政府當年的目的是「剝奪生命」,理論上不需要大費周章搞一套清考程序,直接把人擋在海上就好了。但問題在於:程序正義的缺失,並不會因為結果的「部分寬容」就被正當化。
如果往後推演,這個判決可能為台灣的轉型正義畫下一條非常明確的「國境線」——在海峽對岸來的人,不管是1949年、1980年還是現在,國家對他們做的事,都將被歸類為「邊境管理」而非「威權統治」。這條線劃下去,等於宣告台灣的轉型正義只做一半:管得到自己人,管不到「外人」。但說真的,在兩岸特殊的歷史脈絡下,這些從對岸來的人,真的是「外人」嗎?還是他們恰好是那段冷戰對峙歷史下,最無辜的見證者?
數據背後的啟示
這起案件最終以家屬敗訴收場,全案仍可上訴。但從數據與判決邏輯來看,有幾個結構性的問題值得深思。
第一,轉型正義的適用範圍可能比多數人想像的更窄。根據法院本次的解釋,促轉條例只處理「對內」的威權統治行為,不處理「對外」的邊境管制。這意味著,許多在威權時期針對境外人士(包括中國來台人士)的處置,可能都無法透過促轉條例獲得救濟或真相釐清。
第二,證據門檻極高。本案中,儘管情報局舊公文出現「接救」二字、儘管7人遣返後全數失蹤、儘管當年執行的法源依據付之闕如,法院仍然因為「無直接證據」而駁回。在事隔超過40年的案件中,要找到直接證據談何容易?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程序正義的價值,不該被結果論稀釋。當年情報局在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對這7人進行留置、授課、清考,最後執行遣返。即便法院認定這屬於「邊境管制」,但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在邊境上做的事,就不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嗎?
根據促轉會解散前移交法務部的檔案,法務部調閱相關卷宗後仍無法還原7人遣返後的確切行蹤。這起案件留下的,不只是7個被宣告死亡的名字,更是台灣轉型正義工程中一塊難以補上的拼圖。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這個判決對台灣的轉型正義實務有兩個層面的影響。第一,它明確將「對中事務」與「威權統治」脫鉤,未來類似案件進入法院時,這個判決將成為重要參考指標。第二,它凸顯了促轉條例在立法時的結構性缺陷——只處理「鞏固威權統治」的行為,卻忽略了國家在邊境上同樣可能出現的權力濫用。對一般人來說,這個判決最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如果國家在邊境上不需要完整的法律授權就能留置、清考、遣返一個人,那我們跟威權時期的差別,真的只剩下「對象」而已嗎?
如果你也關心轉型正義的邊界該劃在哪裡,或者你對1980年代兩岸海上「接救」的歷史真相有更多線索,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看見這段被遺忘的歷史。真相或許會遲到,但不該永遠缺席。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7名反共義士為何會被遣返?
因為未通過前國防部情報局的「清考」程序,被認定「未能坦承來台動機」或「刻意隱瞞身分背景」,因此遭強制遣返。
法院為什麼認定這不屬於威權不法?
北高行認為,當年處置屬於「對外」的邊境與國安管制,並非為「鞏固對內威權統治」,不符合促轉條例的適用要件。
「接救」二字在判決中代表什麼意義?
家屬從舊公文推論執行人員可能在海上將人推落,再以閃光訊號吸引中國漁船「接救」,但法院認定無直接證據證明此推論。
這7人最後的下落是什麼?
7人遭遣返後即失去音訊,於2008年經中國法院宣告死亡,但確切的遣返過程與死因至今仍無法釐清。
家屬還能上訴嗎?
可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家屬敗訴,全案仍可上訴,家屬仍可尋求更高法院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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