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8年未升等遭資遣,3次闖關失敗告學校卻敗訴——大學「限期升等」是合理考覈還是濫權?

八年的時間,足夠讓一個人從大學新鮮人唸完博士、當完兵,甚至創業上市——但對北科大製造科技研究所前副教授孫殷同來說,這八年換來的,卻是一紙資遣通知,以及一紙敗訴判決。

孫殷同2015年受聘為北科大專任副教授,依校方「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副教授須在起聘八年內完成升等。他三次申請升等教授,兩次因無法取得合著人證明而自行撤回,第三次被系教評會否決,最後校方以「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決議不續聘並資遣。他不甘心,提行政訴訟主張審查程序有瑕疵,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案件不是單一事件。過去幾年,包括台大、成大、清華在內的多所國立大學,都曾因「限期升等」條款與教師發生爭議,甚至鬧上法院。大學基於學術自治,有沒有權力用「升等」作為續聘的唯一門檻?當一位教師發表了13篇SCI論文、其中7篇是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卻仍被認定「研究表現不佳」,這裡面的評量標準到底是什麼?

八年大限:大學的「績效主義」如何形塑教師命運

首先,我們得先搞清楚這個「八年條款」到底是什麼。北科大訂有「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白紙黑字寫明:新聘副教授必須在起聘八年內完成升等,否則視為「不符學校教學、研究及服務整體發展需要」,屬於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換句話說,這不是校方臨時起意的決定,而是寫在聘約裡的遊戲規則。

孫殷同並非沒有被輔導。判決資料顯示,校方在他任職第六年起就成立輔導小組,陸續進行多次訪談與升等輔導。換言之,從第六年到第八年,他有整整兩年的緩衝期可以補強——但最終,他還是沒能在期限內拿到教授職銜。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校教評會在審議孫殷同的升等案時,已就論文數量、研究計畫內容、是否具備獨立研究能力,以及教學與服務表現進行討論,並非僅以「未升等」為唯一依據。法院認為,大學基於自治權,本得透過聘約及相關辦法規範教師升等義務,校方處分程序並無違法。

這裡的關鍵詞是「程序」。法院的判決邏輯很明確:校方有規定、有輔導、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程序上站得住腳,實質審查內容則尊重教評會的專業判斷。問題來了——當「程序合法」與「實質正義」之間出現落差時,法律能幫上什麼忙?答案是,很有限。

13篇SCI論文卻被評「研究不佳」——評審標準的模糊地帶

孫殷同的主張並非毫無根據。他在任職期間共發表13篇SCI或SSCI論文,其中7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國內多數理工科系的升等標準來看,這個產量絕對不是「掛蛋」,甚至可能已經贏過不少已升等的教授。但校方教評會的認定卻是:研究缺乏特殊創見、獨立研究能力不足。

說真的,「特殊創見」和「獨立研究能力」這種詞彙,本來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它不是「發表幾篇論文」這種可以量化計算的門檻,而是涉及評審委員對研究價值的判斷。問題是,當這種判斷缺乏具體量化標準的時候,教師要如何「對標」?要寫幾篇論文才算及格?要有多少引用數才算「特殊創見」?這些問號,恐怕連教評會委員自己也答不出來。

更有意思的是,孫殷同還主張校方曾刪除他授課使用的Mastercam軟體,並將他調往五專部授課,導致教學評量受到影響。校方對此沒有否認,但法院認為這些因素「不足以推翻校方判斷」。這背後的潛台詞其實是:法官不想介入大學的專業判斷,只要程序沒問題,實質內容怎麼評,那是學校的事。

大學自治的兩面刃:保護學術自由,還是保護行政懶惰?

大法官釋字第380號、第450號、第563號解釋都明確肯認大學自治,包括「自治權」與「學術自由」的保障。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對大學教評會的專業判斷,通常採取低密度審查,只要程序合法、沒有明顯重大瑕疵,法官原則上就不會推翻學校的決定。

從產業面來看,這個判決再次確立了一個趨勢:未來法院對大學限期升等案件的審查,將更聚焦在「程序是否完備」,而非「評審標準是否合理」。對教師而言,這意味著法律救濟的空間愈來愈窄。與其期待法官幫你翻案,不如在輔導期間就積極溝通,甚至要求校方將評審標準以書面明確化——否則,等到教評會決議出來,再來打訴訟,勝算真的不高。

但話說回來,大學自治的界線在哪裡?如果學校可以用「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這個理由來資遣一位未升等的副教授,那是否意味著學校可以單方面在聘約中增訂任何條款,只要教師簽了就必須遵守?當聘約變成一份「賣身契」,自治的精神就變質了。

對一般讀者來說,這個案件可能感覺很遙遠——但如果你在大學教書、或者你的孩子正在走學術這條路,這個判決的影響比你想像的更直接。它告訴所有年輕學者:你進到這間學校的第一天,倒數計時就開始了。不管你發表了幾篇論文、拿了多少計畫,只要教評會覺得你「不夠格」,你在法律上幾乎沒有還手的餘地。

判決之後:學術界的「升等焦慮」只會更嚴重

這個判決的影響不會只停留在孫殷同一個人身上。首先,它會讓各大學更有底氣地執行限期升等條款,甚至可能讓更多學校跟進制訂類似的「八年條款」。其次,它會讓年輕教師在升等壓力下更傾向於追求「數量」而非「深度」——寫短平快的論文、避免挑戰性高的題目、謹慎選擇合著者,因為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讓你在第八年打包走人。

更令人憂心的是,如果學校可以在升等審查中以「特殊創見不足」這種模糊標準來否決一位發表了13篇論文的副教授,那對於那些資源更少、人脈更弱、研究領域更冷門的教師來說,他們的處境會有多艱難?

話說回來,孫殷同不是完全沒有責任。三次申請升等,兩次因為「無法取得合著人證明」而自行撤回——這在學術倫理上是一個不小的警訊。合著人證明涉及著作權歸屬與貢獻度的認定,如果連這個文件都搞不定,教評會質疑他的「獨立研究能力」,其實不是沒有道理。

這個案件真正的教訓是:學術界的遊戲規則已經改變了。過去那種「慢慢累積、等到夠資深自然會升等」的時代已經過去。現在的大學更像一家公司,教師就是員工,每年都要被檢視KPI——教學評量、論文產出、計畫金額、服務時數,全部都要達標。而限期升等,就是這套績效管理體系裡最嚴厲的那把刀。

如果你正在學術圈、或者準備進入學術圈,這件事情值得你認真想一想:你選擇的這條路,到底是追求知識的志業,還是一份隨時可能被資遣的工作?

也許,這個問題的答案,比「八年內能不能升等」更重要。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大學「限期升等」的八年規定合法嗎?

合法。根據大法官解釋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大學基於自治權得透過聘約規範教師升等義務,只要程序完備、輔導機制到位,且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法院通常會尊重校方的專業判斷。

教師被資遣後可以告學校嗎?打行政訴訟有用嗎?

可以提告,但勝算不高。法院對大學教評會的專業判斷採取低密度審查,只要程序合法、沒有明顯重大瑕疵,法官傾向尊重學校決定。與其打訴訟,不如在輔導期間積極溝通、要求校方明確化評審標準。

副教授沒升等一定會被資遣嗎?有沒有其他出路?

不一定。各校規定不同,部分學校對未升等教師可轉任講師、研究人員或行政職,但多數國立大學近年傾向嚴格執行「不續聘」條款。具體仍須視各校聘約與教師評審辦法而定,建議教師入職前就仔細檢視相關規定。

發表13篇SCI論文還被評「研究不佳」,評審標準是不是有問題?

評審標準確實存在主觀空間,但法院不介入實質評審內容。教評會審查的是「特殊創見」與「獨立研究能力」等質性指標,論文數量只是參考之一,並非保證升等的門票。建議教師主動向校方索取具體評分項目與通過門檻,避免事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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