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南地方法院最新裁定,一名郭姓男子向詐騙車手收取新臺幣10萬元贓款,雖遭台南地檢署指控為洗錢共犯,但法院考量「人非機器人」原則,認為不能要求一般民眾如機器般嚴謹,最終判決郭男無罪。這項判決凸顯了在金流複雜的詐騙案件中,對於被告「不確定故意」的認定標準,以及檢方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檢方指控:金流異常與洗錢不確定故意
此案始於2023年3月間,詐騙集團佯稱可透過假投資程式誘騙被害人。據檢方調查,同年5月,一名被害人在台南市南區超商交付現金20萬元給何姓車手。何男得手後,隨即在附近將其中10萬元轉交給郭男,聲稱是為購買泰達幣。
台南地檢署對此交易提出質疑,認為郭男與車手何男的交易過程過於短暫,且郭男未當場清點金額,亦未留下對方聯絡方式,種種跡象皆不符一般正常交易模式。檢方主張,郭男應知悉該筆資金來源不法,具備洗錢的「不確定故意」,因此將其列為洗錢共犯起訴。檢方對於金流斷點的判斷,通常會審視交易的合理性與透明度。
檢方認為,郭男交易短暫,未當場清點金額,也沒有留對方聯絡方式,認定其知悉資金不法,具洗錢不確定故意。
法院勘驗:證據不足難以證明犯意
面對檢方指控,郭男堅決否認,辯稱他在線上娛樂城贏得虛擬貨幣,為了變現才偶然與何男進行泰達幣與現金的交易。台南地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仔細勘驗了相關資金流向,發現轉入李男帳戶的資產並非來自郭男的虛擬貨幣錢包。此外,全案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郭男曾與詐騙集團有過聯繫。
法院審酌,郭男表示面交時見鈔票有綁帶就認定是10萬元,並非刻意草率,且有記下何男的車牌號碼,若有問題隨時可報警處理。這些舉動與一般洗錢共犯為製造金流斷點、極力隱蔽身分的行為模式有所差異。法院認為,單憑交易過程的簡短與草率,不足以直接推論郭男具備洗錢犯意。
法院指,檢方對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現存證據無法證明郭男確切知悉買方資金涉及不法,不能單憑推測反面推論被告有罪。
法官論點:社會生態萬端,非機器人般嚴謹
針對檢方質疑交易草率一事,台南地院的法官明確指出:「社會生態萬端,並非所有人都能像機器人般展現一致性的嚴謹。」這句話成為本案判決的關鍵論點。法官認為,郭男可能因缺乏經驗、急於將虛擬貨幣換現而降低警覺,但這種行為不能等同於具備洗錢犯意。監視器畫面亦顯示,郭男在面交時並未戴口罩遮掩,收取10萬元後也大方拿在手上,毫無遮掩之舉。
若郭男意圖協助製造金流斷點,理應採取高度隱蔽措施。然而,其行為卻與此目的相悖。法院最終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認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尚無法充分證明郭男確切知悉買方資金涉及不法,依法裁定犯罪不能證明,判決郭男無罪。此判決強調了法律在認定犯罪時,必須有堅實的證據基礎,而非僅憑推測。
法官明言,社會生態萬端,並非所有人都能像機器人般展現一致性的嚴謹。郭男無經驗急欲換現而降低警覺,此舉措不能等同具備洗錢犯意。
數據背後的啟示:洗錢犯意認定之挑戰
這起台南地院的判決,再次提醒社會大眾與司法實務界,在詐騙案件中對於「洗錢共犯」的認定,特別是涉及「不確定故意」時,需有更為細緻與周延的考量。判決結果並非鼓勵民眾輕忽金流來源,而是強調司法機關在定罪時,必須嚴守證據法則,避免僅憑主觀推測便將被告入罪。
此案也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即在判斷一般民眾是否構成洗錢共犯時,除了金流的異常性,更應深入探究其主觀犯意,並由檢方負起實質的舉證責任,以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與嚴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