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當局近期公布《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其中一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條文,是賦予警方權力要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如手機、電腦)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這項「強制解鎖」條文已於星期一(3月23日)生效,並在香港及國際社會間激起對個人私隱權保障的熱烈討論與擔憂,儘管港府強調此舉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與合法權益。
事實陳述:國安法細則擴大執法範疇
根據此次修訂,若「指明人士」拒絕提供密碼,或提供虛假、具誤導成分的資料,即構成犯罪。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約40萬元罰款及一年監禁;後者則可能面臨最高新臺幣約200萬元罰款及三年監禁。值得注意的是,「指明人士」的定義相當廣泛,不僅涵蓋被合理懷疑已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者,也包含擁有、管有、獲授權接達、曾使用該設備,或知悉相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
除了電子設備的「強制解鎖」條文,此次修訂亦擴大了海關的執法權力。新增條文允許海關人員在關口等「指明地方」,在合理懷疑下檢取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即使無人因此被捕。物品擁有人可在60日內向海關關長提出書面申述,若經評估認為物品確具煽動意圖,海關關長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此外,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亦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等在限期內移除或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香港當局指出,是次修訂由行政長官李家超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無需經過立法會審議。港府再三強調,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尊重與保障人權的規定,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各方反應:權力擴張與私隱疑慮
修訂內容公布後,外界對此表達廣泛關注與擔憂。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出聲明,指新條文賦予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且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用於檢控,形同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對於外界質疑,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駁斥了「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的說法,批評其「是錯的、是嚇人、誤導人」。他強調,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並獲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不過,香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補充說明,在極端及例外情況下,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且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時,警方可在無手令情況下行使相關權力。條文也訂明,若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地有危害國安罪行相關證據,或取得手令不切實際時,亦可在無手令下行使權力。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向媒體表示,修訂中列明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客觀上若當局濫用此權力,將侵犯市民的隱私權。他進一步指出,即使有法庭手令,也不代表有足夠且獨立的司法把關及監督,因為國安法體制下的指定法官,其裁決可能受國安委或特首證明書的影響。黎恩灝更憂心「指明人士」涵蓋範圍過廣,可能導致與調查無關的家庭成員或公司同事,因共享設備而被迫提供資料。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則認為,新細則賦予警方的權力,似乎是參照香港廉政公署(ICAC)或證監會等機構在各自法例下的既有權力。但他亦指出,與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等參考法例相比,香港此次修訂在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方面顯得更為寬鬆。他解釋,在英國,除了搜查令外,執法人員若要索取密碼,還需另外向法庭申請「索取密碼的手令」,經過獨立司法審查,門檻相對較高,且會權衡公眾利益,例如新聞工作者保護消息來源的考量。香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認為,此次修訂並非加強警方權力,而是將現有搜查權力更明確地適用於電子設備,以適應現代社會需求。
背景補充:法規沿革與國際比較
過去,警方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是否侵犯私隱,一直是各界關注的議題。回溯至「岑永根案」,2017年法院曾判決警方查看手機內容違憲,但2020年上訴庭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在無法取得手令但需即時搜查以保留證據的合理基礎下,可在無手令下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然而,當時法庭重申警方無權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拒絕提供密碼亦不構成「阻差辦公」罪行。黃啟暘律師表示,「岑永根案」裁決是國安法實施前的法律框架,主要適用於一般刑事罪行,與國安法細則的關係不大。
香港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文件中,曾引用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法例,以證明「強制解鎖」並非香港獨有。例如,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澳洲《1914年犯罪法》、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紐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及愛爾蘭《2001年刑事司法(盜竊和欺詐罪)法》等,均賦予執法人員在特定情況下要求披露加密資訊的權力,並對拒絕配合者設有罰則。然而,黃啟暘律師質疑,這些海外法例的程序保障是否與香港新細則完全等同,值得進一步探討。
針對傳媒保護消息來源的議題,鄧炳強局長回應,不論從事任何職業都必須守法,並無特殊豁免。湯家驊則指出,即使在普通法下,除了律師與客戶的法律問題相關資料受保護外,所有專業關係下的資料均不受法律保護。
後續觀察:權力平衡與公眾信任
《香港國安法》新細則中關於電子設備「強制解鎖」的條文,無疑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個人私隱之間劃出了一條新的界線。政府強調其合法性與必要性,並指與國際慣例接軌;然而,法律學者及人權組織則對其權力範圍、司法把關的有效性,以及可能對無關人士造成的影響表達深切憂慮。這項修訂的實際執行方式與對香港社會的長遠影響,將持續受到各界的高度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