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近期再度重申,保障每位官兵的性自主決定權是部隊管理的核心價值,強調所有性行為必須建立在雙方完全同意的基礎上。此舉源於友軍近期發生的營內強制性交案件,促使各單位必須更嚴格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並強化官兵對相關法律責任的認知,以有效防範性侵害事件,共同營造相互尊重的環境。
法律明訂性自主與性侵犯界線
法律明確賦予每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意即個人可依自身意願,自由決定「是否」、「何時」、「如何」以及與「何人」進行性行為,這項權利的核心精神在於彼此的尊重與同意。根據《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行為的定義涵蓋了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其接合;以及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如手指)或器物(如原子筆)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其接合的行為。這些法律條文清楚界定了性交的範圍,提醒官兵在人際互動中務必謹慎。
更重要的是,《刑法》第221條第1項亦嚴格規範,若對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進行性交,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這項規定凸顯了性侵害行為的嚴重性,也明確指出任何未經同意的性行為,都將構成法律上的侵犯。
國軍嚴守人際分際:強化同意權認知與管理
針對性行為中的同意原則,軍方特別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意識「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進行性行為。這意味著,性行為發生時,必須確保對方是出於自願,而非在意識不清、受脅迫或任何違反其意願的情況下發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判決意旨,也為此一原則提供了具體的司法判例依據。
各級單位應依循國軍「軍紀通報第114011號」及「人事通報第11400013號」等規定,持續對官兵進行教育宣導,嚴格遵守人際互動分際。這包括確實遵循「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與「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讓行為舉止「發乎情、止乎禮」,絕不逾越界線。深化官兵對相關刑責的認知,並以近期發生的性別案件為鑑,提醒官兵務必謹言慎行,避免觸法。
落實營區管理與知官識兵:預防潛在風險
為有效預防營區內的性侵害風險,幹部應強化「知官識兵」作為,細心發掘所屬官兵的行為異常徵候,並掌握他們在營內外的人際關係行為態樣。透過提早發現、提早處理,可以有效遏止潛在問題的發生。此外,幹部可參考國軍「人事通報第11400008號」的指引,在午休、盥洗及夜間就寢等時段,運用既有的建制組織功能,落實人員管制及巡查,藉此消弭部隊管理上的罅隙,確保官兵的安全與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