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委員會議在八月二十八日傍晚作出決議,立法院藍白陣營聯手送出的三項公投案,最終只有「廢除非核家園」公投順利成案。另外兩案——「交通罰鍰專用改善道安」與「鞭刑入法」——雙雙遭到駁回。其中鞭刑公投更是七位出席委員全數否決,一票都沒有跑。
這個結果,讓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第一時間開嗆:「憑什麼中選會能夠沒收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民進黨立法院幹事長莊瑞雄的回應也很直接——如果立法院送什麼中選會就只能照單全收,那就不叫審議,只是蓋章。
說真的,雙方都有立場,但問題的癥結不在於誰對誰錯,而在於:公投法那條「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門檻,到底該怎麼認定?
鞭刑公投為何被七比一全面封殺?
這次爭議最大的,莫過於鞭刑公投。提案主文寫的是:「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虐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鞭刑制度,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在會後說明,否決理由有兩層。第一,我國現行刑罰體系中根本沒有鞭刑或類似制度,這個公投案的性質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但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只允許「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兩者並不相符。第二,鞭刑在國際人權公約的框架下,被多數國家認為是殘忍、不人道且侵害人性尊嚴的刑罰,貿然透過公投推進,恐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的疑慮。
七位委員全數否決——這樣的共識程度,坦白說並不常見。連藍白推薦的委員都沒有選擇護航,這本身就說明了鞭刑入法在法律面和人權面有多大的爭議空間。
交通罰鍰公投為何也闖關失敗?表決過程其實很拉扯
相較於鞭刑的一面倒,交通罰鍰專用公投的審議過程就明顯拉扯得多。這項公投主張將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聽起來很合理,對吧?但中選會最終仍以不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為由予以駁回。
根據媒體報導,這項提案在委員會中經過三次表決,最終以四比三的票數否決。換句話說,有三位委員其實認為這項公投應該可以成案,只是最後仍差一票。這個比數也反映出,委員們對於「什麼算是重大政策」的認知,確實存在不小的歧異。
國民黨團對這個結果表達「無法接受」,但從程序面來看,中選會的審議權本來就是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賦予的權力。如果沒有審議,那公投法乾脆把這條拿掉就好。
唯一過關的「廢除非核家園」公投,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三案中唯一成案的「廢除非核家園」公投,以六比一通過。這項公投將併同年底九合一選舉投票,到時候全台灣的選民都會收到這張公投票。
不過,這裡有一個數字值得注意:中選會預估單一公投案的經費就高達八.一億元。開票時間如果比照二○二二年經驗,粗估會到深夜十一點四十分。這筆錢從哪裡來?基層選務人員的體力負荷能不能承受?這些都是成案之後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則點出另一個角度:公投法第十五條寫得很清楚,只有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才能交付公投。她質疑藍白兩黨到底是真的想透過公投解決政策問題,還是只是「虛晃一招」——把公投當成政治動員的工具,最後把球丟給兩千三百萬人。
編輯觀點:從產業面來看,中選會這次的審議結果其實沒有太多意外。鞭刑公投被否決,關鍵不在於「反不反對鞭刑」,而在於它根本不該用公投來處理——立法原則的創制本來就不是公投法的適用範圍。至於交通罰鍰專用,四比三的票數顯示委員們對「重大政策」的定義確實有模糊空間,但這也恰恰說明了一個現實:公投不是用來解決所有政策問題的萬靈丹。如果立法院自己能用修法處理的事情,卻硬要推到公投層級,那不僅浪費資源,也是在消耗公投制度的正當性。對一般人來說,與其關注哪一黨贏了或輸了,不如回頭想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我們到底希望公投承擔什麼樣的角色?是解決重大爭議的最後手段,還是政黨對抗的政治延長賽?
從三案看公投制度的邊界:什麼該投、什麼不該投?
把這三案擺在一起看,其實可以歸納出一個清楚的脈絡。「廢除非核家園」屬於能源政策的重大轉折,歷來就是公投的熱門題目;「交通罰鍰專用」雖然涉及民生,但更偏向財政收支的運用方式;而「鞭刑入法」則是刑罰制度的變革,牽涉到法律體系的整體設計。
中選會這次的審議邏輯,等於畫出了一條線:能源政策可以談,但財政運用和刑罰制度——尤其是台灣從來沒有實施過的刑罰——不適合用公投來決定。這條線畫得合理嗎?支持者會說這是依法行政,反對者會說這是在限縮直接民主。
但話說回來,如果公投什麼都可以投,那我們為什麼還需要立法院?如果公投什麼都不能投,那公投法又何必存在?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但至少這次的審議結果,讓大家有機會重新思考一件事:公投的邊界,究竟該由誰來決定?是由中選會的委員們依法審議,還是應該交由人民自己說了算?
有趣的是,這個問題本身,可能比那三項公投案更值得全民一起來想想。
藍白想透過公投另闢戰場,如今中選會決議只通過一案,爭議法案終究還是得回到國會面對實質審查。接下來的問題是:回到國會之後,這些被擋下的提案會不會直接變成修法草案?還是就此不了了之?這恐怕才是接下來真正該盯緊的事。
如果你也關心公投制度的未來走向,不妨先做一件事:把公投法第十五條打開來讀一遍。不需要法律背景,三分鐘就能看完。然後問自己一個問題——你認為「重大政策」這四個字,應該包括鞭刑和交通罰鍰專用嗎?你的答案,就是下一次公投修法討論時最真實的民意基礎。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選會為什麼可以駁回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
因為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賦予中選會審議權,中選會必須確認提案是否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法定要件,不是立法院送什麼就必須照單全收。
鞭刑公投被否決的具體法律理由是什麼?
兩大理由:第一,該案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不在公投法適用的「重大政策」範圍內;第二,鞭刑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中有關禁止殘忍、不人道刑罰的規定,有違憲疑慮。
交通罰鍰專用公投只差一票沒過,代表什麼?
代表委員們對這項提案的認知有明顯落差。最終四比三否決,顯示有將近一半的委員認為它可以成案,這也反映出「重大政策」的認定標準確實存在灰色地帶。
「廢除非核家園」公投通過後,什麼時候投票?
將併同二○二六年底九合一選舉投票,中選會預估單一公投案經費約八.一億元,開票時間可能到深夜十一點四十分左右。
被駁回的公投案還有救嗎?可以申訴或重新提案嗎?
可以重新提案,但必須針對中選會指出的程序或實體理由進行補正。不過如果是因為「不符合重大政策定義」而被駁回,重新提案的內容如果沒有本質上的調整,通過的機會仍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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