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創司法形象!前懲戒法院長李伯道性騷、霸凌案定讞:撤職停用一年

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因涉嫌性騷擾女部屬及霸凌兩名部屬,其案件經監察院彈劾、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懲戒後,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併案審理,並於民國112年3月26日判決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此判決結果不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更為司法界樹立了明確的行為規範,彰顯對不當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司法界震撼彈:李伯道性騷擾案始末

這起震驚司法界的案件,緣起於民國112年3月,李伯道前院長被指控對女部屬進行性騷擾。此事件曝光前,他便迅速申請退休並獲准,但司法程序並未因此止步。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經評議後,認定性騷擾案成立,隨即將案件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法評會審理後認為,李伯道之行為確有懲戒必要,因此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並具體建議判處撤職。

監察院亦同步立案調查,對於李伯道在性騷擾案中的態度,監察院認為他「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嚴重損害了法官的清廉與公正形象,進而通過彈劾,將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有趣的是,李伯道本人對此彈劾結果曾發表聲明,堅稱:

監察院憑3人成虎口述,刻意羅織罪名。

這番言論也成為此案審理過程中的一個焦點。

權勢霸凌加重懲戒:監察院彈劾與職務法庭審理

除了性騷擾指控,李伯道在懲戒法院院長任內,另被監察院查出對女工友與女科長有持續性的權力濫用行為。根據調查,他對這兩名部屬提出苛刻要求或任意責罵,以不當且具羞辱性的言詞進行責罵,嚴重冒犯、羞辱並貶低了她們的人格尊嚴。監察院於民國114年間再次通過彈劾,將此霸凌案件移送懲戒法院。

由於性騷擾與霸凌兩案性質相近且涉及同一行為人,懲戒法院決定將兩案併案審理,由審理性騷擾案的同一合議庭負責。這不僅提高了審理效率,也使得職務法庭能從更全面的角度評估李伯道的行為對司法形象造成的衝擊。最終,職務法庭於今天一併宣判,認定李伯道性騷擾及霸凌情節均成立,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判決結果與司法形象之維護

此判決宣示了司法體系對於內部人員不當行為的嚴肅態度。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的判決,意味著李伯道將失去法官身分,且在一年內不得再被任用為公職。這對於長期以來致力於維護司法公正與尊嚴的臺灣司法界而言,無疑是一次重要的自我檢視與淨化。該判決結果可上訴,但其所傳遞的訊息已然清晰:任何位階的司法官員,都必須嚴守行為規範,尊重職場倫理。

此案不僅是針對個人行為的懲戒,更是對司法公信力的一種維護。它提醒所有公職人員,特別是司法體系內的成員,應時刻警惕權力濫用的風險,並對部屬展現應有的尊重與關懷。透過此類案件的嚴格審理與懲處,臺灣司法體系期許能持續提升其專業性、倫理性與公眾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