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已經親手終結五歲兒子的父親,如今隔著鐵窗,仍然有辦法讓前妻全家活在恐懼之中。
去年五月,基隆簡姓男子用枕頭悶死自己年僅五歲的親生骨肉,今年四月一審遭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還在二審程序當中,張姓前妻與家人卻在今年六月收到來自看守所的信件,白紙黑字寫著「滅你全家」。
報警、申請保護令、將簡男移往台北看守所,張家人以為這樣就能築起一道牆。結果八月,第二封信又來了。這次內容更詭譎,夾雜著農曆七月的民間信仰詛咒:「農曆7月到了那些也不會饒妳」「老天爺會收妳」。
一個已經被國家判處終身監禁的人,為什麼還能隔空對被害人施加精神暴力?台北看守所給出的答案是:他用「欺瞞的方式」規避了審查,把恐嚇信偽裝成寄給朋友的普通信件。
表象:一封「寄給朋友」的信,如何突破監獄審查
監獄不是郵局,寄信有規矩。依照《羈押法》規定,看守所得以檢查收容人書信內容,若涉及威脅、恐嚇或妨害被害人權益,可予限制或禁止。簡男六月移入北所後,所方也確實啟動輔導機制,實施個別法治教育,並告誡他不得再對被害者家屬有任何騷擾行為。
問題來了:既然有檢查、有輔導、有告誡,恐嚇信怎麼出去的?
北所的回應透露了關鍵:簡男在書信申請表上填寫的收件對象,不是張姓前妻,而是「朋友」。監所人員在審查時無法核對每一封信的實際收件人是否與表載相符——因為所方根本沒有被害人家屬的個資可以比對。
換句話說,監所審查的信件是「形式審查」:只要你填的不是被害人,他們就無從辨識真偽。這不是失職,但確實是制度上的一個大洞。
從監所實務來看,收容人信件審查一直是「人力有限、數量龐大」的困境。但簡男的案例戳破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存在保護令時,監所竟然沒有機制主動比對收件人是否為受保護對象。這不只是個案疏失,而是系統性的資訊斷層。
真相:保護令「核發前」的空窗期,成了加害者的時間紅利
張家人六月收到第一封恐嚇信後立即聲請保護令。但保護令的核發需要時間,而簡男就在這個空窗期寄出了第二封信。
北所對此的解釋也很直接:「該信件交寄後才收到警察機關送來的民事暫時保護令」——換句話說,第二封信寄出的當下,北所根本不知道有保護令這回事。
這是一個時間差的悲劇。家屬以為申請保護令就等於按下暫停鍵,但司法機器的齒輪轉動需要時間。而簡男顯然很清楚這個時間差,並且毫不猶豫地利用了它。
北所收文後已即刻嚴格列管,後續將全力依保護令裁定內容徹底落實,全面禁止其通信及騷擾行為。但對張家人來說,這兩封信已經寄到了,恐懼已經被點燃了。
說真的,保護令在實務上有太多「來不及」的時刻。來不及在下一封恐嚇信寄出前送達、來不及在監所審查端建立即時通報系統、來不及阻止一個已經殺了自己孩子的人繼續用文字傷害前妻。如果司法保護永遠比加害者的行動慢一步,那保護令對被害人來說,只是一張延遲到場的安慰劑。
各方角力:監所、被害人、加害者之間的三方困境
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監所失職」故事。更精確地說,這是制度設計無法跟上加害者「創意」的案例。
簡男的操作有幾個層次:第一,他挑選了保護令尚未送達監所的時間點;第二,他在信件表單上填寫「朋友」而非前妻姓名,讓審查人員無從判斷;第三,他利用信件內容夾帶詛咒性語言,遊走在法律邊緣——這些文字算不算直接恐嚇?還是只是「情緒宣洩」?
台北看守所目前已將此案主動函送地檢署偵辦,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強調,若查有實證,將依《羈押法》相關規定對簡男施以違規處分。
但問題是:一個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人,違規處分對他來說還有約束力嗎?記點、禁見、停止發信——這些處罰對一個已經沒有什麼可以失去的人來說,恐怕只是不痛不癢的行政程序。
從產業面來看,監所書信審查制度需要的是「動態風險管理」,而不是靜態的「核章作業」。如果監所能建立一個簡易的被害人資料庫,在收容人通信申請時自動比對收件對象是否為保護令相對人,至少能攔截九成以上的漏洞。這不難,也不需要修法,一個內部資訊系統的優化就能辦到。但問題在於,監所資源長期被忽略,這種「小事」永遠排不上優先順序。
有趣的是,簡男在殺子案一審判決後,上訴程序仍在進行中。他現在的所有行為,包括這兩封恐嚇信,都可能被納入二審量刑的參考因子。換句話說,他在獄中的每一封信,都在為自己未來的司法命運增加變數——而這個變數,對他來說恐怕不是加分項。
深層影響:被害者家屬的二次創傷,與監獄管理的信任危機
張家人的恐懼不是沒有道理的。一個能親手悶死五歲兒子的人,已經證明了他對「家人」這兩個字沒有正常人的界線。當這樣的人從監獄裡寫信出來說「滅你全家」,你怎麼確定他沒有其他管道?你怎麼確定他隔著鐵窗就真的無能為力?
這就是被害人心理最殘酷的地方——法律說他關在裡面了,但恐懼不會跟著監獄的大門一起關上。
張家人申請保護令、向北所求償、向媒體求助,這些都是創傷後的反應。但真正讓人不安的是:如果監所連「讓被害人不再收到加害者的信件」都做不到,那被害者家屬對整個司法體系還剩下多少信任?
這起事件揭露的不是單一收容人的狡猾,而是監所管理在數位時代仍然仰賴人工審查的結構性落後。簡男利用了這個落後,張家人承受了這個後果。
行動呼籲:如果你是張家人,現在該做什麼
這不是一個遙遠的社會新聞。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面臨類似處境,有幾個具體動作可以參考:
- 保護令要「送達監所」才算數——聲請保護令後務必確認法院已將裁定送達加害者所在的監所,否則監所根本無從執行。
- 主動提供被害人個資給監所——雖然監所沒有被害人家屬的資料庫,但你可以透過檢察官或法院,將相關資訊正式告知監所,讓他們在審查信件時有比對依據。
- 每一封恐嚇信都要報案——不要因為「已經關進去了」就放棄報警,每一封信都是新的犯罪事實,都可以追加刑責。
- 尋求被害人保護機構協助——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及保護令聲請協助。
更重要的是,這件事需要被更多人看見。如果你覺得監所管理有問題,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讓制度中的漏洞被討論、被檢討,而不是等到下一個張家人收到恐嚇信時,我們才再一次問「為什麼又發生了」。
未解之問
簡男的第二封信是在保護令核發「前」寄出的。但萬一下一封信是在保護令核發「後」寄出的呢?
北所表示目前已經嚴格列管、全面禁止通信。但簡男已經證明了他有辦法「欺瞞審查」。如果他再寫第三封信、第四封信,收件人欄位寫的是「朋友」、但實際寄到張家信箱——監所要怎麼防?
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現行的《羈押法》賦予監所檢查書信的權力,但沒有賦予他們「提前取得被害人個資」的機制。資訊不流通,審查就永遠是瞎子摸象。
簡男殺子案還在二審上訴中。他寫的這兩封信,會不會影響最終判決?會不會讓二審法官在量刑時做出不同的判斷?一個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如果連在獄中寫信都要繼續犯罪,那「教化可能性」這四個字,在他身上還剩下多少重量?
對張家人來說,農曆七月已經過去了。但他們心裡的農曆七月,恐怕還很長。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獄中受刑人寄信恐嚇被害人,違反什麼法律?
獄中受刑人寄信恐嚇被害人會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信件內容涉及生命威脅,檢察官可依法起訴並追加刑責,與原判決合併執行。
保護令真的能阻止受刑人從監獄寄信給被害人嗎?
保護令可以,但必須「確實送達監所」後才算數。家屬聲請保護令後,要主動確認法院裁定已送達加害者所在的監所,監所才能依法全面禁止通信。若保護令尚未送達,監所在法律上無法執行禁止通信的處分。
收到獄中寄來的恐嚇信該怎麼辦?
第一時間保留信件原件作為證據,並立即報警處理。同時將恐嚇信影本提供給監所,要求依《羈押法》追究違規責任。也建議主動將被害人個資以書面方式正式告知監所,讓監所能在信件審查時比對,避免再次收到類似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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