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性騷霸凌案定讞:判決撤職停用一年,司法權威再受考驗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因涉嫌性騷擾及職場霸凌案,今日職務法庭宣判,裁定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此案緣起於女部屬指控,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與監察院調查後移送審理,判決結果對司法界投下震撼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再次凸顯司法官員的行為準則與公信力問題。

職務法庭宣判:李伯道撤職停用一年

職務法庭合議庭今日(26日)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李伯道確有移送機關所指的違失行為,且構成性騷擾及職場霸凌。判決書指出,李伯道長年服務司法,並曾擔任懲戒法院院長及職務法庭第二審審判長,理應對法官行為準則有更深層的理解,卻未能謹言慎行,謹守分際,有多項違失行為,已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嚴重損及法官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的信任,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合議庭詳細列出判決理由,包括李伯道利用其擔任懲戒法院院長的權勢及機會,在工作時間內對部屬A女進行六次言語或行為性騷擾,造成A女身心不適與敵意性工作環境。此外,他還濫用權勢,持續對庚女及己女進行職場霸凌,以不當、羞辱性言詞責罵,並限制其請假、要求不能漏接電話,導致被害人人格尊嚴受損。這些行為被認為嚴重傷害司法信譽與形象,違反義務程度非輕。考量司法院、監察院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均建議撤職,且李伯道於審理期間始終否認違失、不知反省的態度,加上其已退休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最終裁定「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各方回應與爭議焦點

對於職務法庭的判決結果,李伯道隨即發出聲明表示,他尊重司法專業,對司法仍有期許。他強調,對於本案所引發的社會關注,他始終秉持專業與尊重,期待司法能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而非淪為打壓異己的工具。

然而,李伯道的代理人王婉嘉律師則以「司法不能以力服人,應以理服眾」為題發布聲明稿,表達對判決結果深感遺憾。王律師指出,合議庭對於其方提出的核心論點置若罔聞,認為本案存在多項重大法律程序瑕疵,包括:司法院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合議庭自行創設「完美被害人」標準並忽視申訴人與李伯道互動愉悅的具體事證、惡意解讀工作便箋為「情書」,以及在未附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其方聲請證人出庭作證。王律師強調,李前院長一向尊重司法體制與程序正義,並表示將研議後續救濟途徑,捍衛清白到底。

案件背景與判決依據

本案始於李伯道遭女部屬指控涉嫌性騷擾與職場霸凌,隨後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決議將其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予以撤職、撤除懲戒法院法官職務。監察院也在此案中彈劾李伯道,同樣移送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認為,身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法官,李伯道職司公務員及司法官之懲戒,對部屬具有指揮、監督乃至任免權限,卻利用職務權勢對下屬進行不當行為,其違失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法官職務。判決依據除了《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外,亦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旨在對其產生相當程度的懲戒效果,並藉此督促法官群體未來能更謹言慎行,共同維護司法職位尊嚴與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