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大翻修:分數制走入歷史,優秀獎金1.3個月,淘汰機制更明確

當公務人員的績效評估不再是冷冰冰的數字,而是回歸更具彈性的等次制,這項變革無疑在臺灣公務體系投下震撼彈。銓敘部於23日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宣告廢除行之有年的分數制,簡化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並大幅調整獎勵與淘汰機制,其中「優秀」等次者將可獲1.3個月俸給的獎金,盼能激勵公務員追求卓越。

表象:考績制度的革新面貌

這次《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徹底告別了過去行之有年的分數制。以往以80分、70分、60分區分甲乙丙丁四等次的模式,如今將被「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種等次取代。這不只是名稱上的改變,更在實質獎勵上做出了區隔:考列「優秀」的公務員,除了可晉本俸1級,還能獲得高達1.3個月的俸給獎金;而「良好」等次者同樣晉本俸1級,並給予1個月的俸給獎金。這樣的設計,顯然是希望透過更具吸引力的獎勵,區隔出真正表現卓越的公務員,而非僅僅是「稱職」。

有趣的是,過往備受爭議的「專案考績」也將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更靈活的「專案獎勵」機制。銓敘部指出,修正後的「專案獎勵」將擴增為三種形式,其中包含一次記2大功並給予2個月俸給,但不再涉及本俸晉級。此外,也新增了即時性獎勵如頒給獎金、獎品、公假,以及模範事蹟獎勵等,期望能更即時地肯定公務人員的優異表現,避免過去專案考績與年終考績混淆的狀況。

真相:為何改革勢在必行?

其實,這波《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改革並非空穴來風。長期以來,現行制度中「75%甲等上限」與新人「輪流吃乙」的現象,一直是基層公務員詬病已久的痛點。許多公務員認為,這樣的機制不僅無法真正反映個人績效,反而容易造成士氣低落。銓敘部坦言,現行「考績」概念涵蓋年終、另予、專案考績,容易混淆。因此,修法將考績明確區分為「工作考績」與「專案獎懲」兩大類別,前者側重年度綜合評估,後者則為即時性的個案獎勵或懲處,力求制度更為清晰透明。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下的「工作考績」將更聚焦於公務員的實際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不再將個人學識及才能納入評定範圍。而且,考評的細目也不再由銓敘部統一訂定,改為由各機關自行訂定,這賦予了各機關更大的彈性,能根據其業務特性,設定更貼合實際的考核標準。這項調整能否真正落實「適才適所」的評估,並避免新的潛規則產生,將是未來觀察的重點。

深層影響:淘汰機制與改善期的雙面刃

新版草案中,針對「未達良好」等次的公務員,也設定了更明確的處理機制。一旦被列為「未達良好」,公務員將維持原俸級,並進入為期半年的改善期。若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者在三年內第二次考列「未達良好」,則面臨免職的處分。這段改善期間,公務員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可謂是祭出了相當嚴格的淘汰門檻。

草案也具體列出了六種會被考列「未達良好」的情形,包括:辦理業務態度惡劣、承辦業務重大違失、工作推諉怠慢情節重大、工作品質持續不佳情節重大、曠職1天或累積達1天,以及請扣除俸(薪)給的事假超過30天。其中,前四項情形發生時,主管應進行面談並訂定具體績效與態度改善目標。這項規定顯示了政府改革公務員體系效率的決心,但同時也考驗著各級主管如何公正、客觀地執行評估,以及提供有效的輔導機制,避免「未達良好」成為主管濫權或秋後算帳的工具。

未解之問:新制能否真正激勵與汰劣?

這次《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的預告,無疑是臺灣公務體系一次深具意義的變革嘗試。從分數制到等次制,從專案考績到專案獎勵,再到更明確的淘汰機制,其目的都是為了提升公務人員的服務效能與士氣。然而,制度的良善設計,最終仍需仰賴執行者的智慧與公正。這項草案在蒐集各界意見後,將送考試院審議,後續再送立法院審議,在正式上路前,還有諸多討論與調整的空間。

我們不禁要問,在取消了「良好」與「未達良好」的比例限制後,是否真能打破過去的「輪流吃乙」困境?而更嚴格的淘汰機制,又能否在實務上發揮汰劣的作用,同時避免造成公務員過度的壓力與不安?這些疑問,或許只有時間能給出答案,但可以確定的是,臺灣公務體系正站在一個重要的轉捩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