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部觀光署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縱管處)的最新調查與要求,花蓮鯉魚潭今年農曆年期間發生的天鵝船翻覆致9歲童溺斃事故,揭露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上長期存在的法規真空與權責爭議。此事件不僅突顯了天鵝船安全檢查的必要性,更將花蓮縣政府與縱管處之間對於鯉魚潭水域管理的職責劃分,推向了輿論的焦點。當前,花蓮縣府與縱管處對於載客小船自治條例的訂定與安全監督,各持己見,使得水上活動的安全疑慮至今仍未完全解除。
數據發現:安全檢查資料的缺口與法規廢止
針對今年農曆年鯉魚潭天鵝船事故,縱管處在事發後要求花蓮縣政府及相關業者提供定期檢查合格資料,卻發現縣府觀光處無法出具任何安檢證明。此一發現,直接指向了長期以來腳踏船安檢程序可能未被確實執行的問題。更關鍵的是,花蓮縣政府已於去年6月廢止其在2007年訂定的《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該程序原將水上腳踏天鵝船列為「浮具」,並規範其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等管理細節。廢止後,至今並未訂定新的自治法規來銜接,導致水域遊憩活動的浮具安全管理出現法規空窗期,使天鵝船水上活動在安全疑慮未解除前,依法暫停營運。
縱管處指出,依照其在2007年制定的《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明確將水上腳踏天鵝船納入浮具管理範疇,並規定了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等程序。然而,縣府在去年6月廢止此程序後,至今未有新法規接替,導致安全管理出現漏洞。
解讀意義:權責劃分模糊與《發展觀光條例》的詮釋爭議
面對外界對於天鵝船安全管理的撻伐,花蓮縣府觀光處堅稱,縱管處要求縣府訂定載客小船自治條例的舉動「沒有法源依據」。縣府方面引用《發展觀光條例》指出,鯉魚潭水域的主管機關應為縱管處,縣府僅需負責商業登記的核發,而非營運許可或水域活動管理。這代表縣府認為,水域遊憩活動的禁止、限制事項,應由實際的水域主管機關(即縱管處)負責。然而,縱管處則反駁,根據權責劃分,載客小船及浮具業者的商業登記、浮具的安全檢查及小船業者的營業登記,其主管機關皆為花蓮縣政府;至於船舶(含小船)設備安全檢查,則屬交通部航港局權責。縱管處自身則主要負責水域遊憩活動的「活動」及水域使用「秩序」的規範與管理,例如水上腳踏車、立式划槳及獨木舟等。
花蓮縣府觀光處表示,花蓮鯉魚潭水域在交通部成立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時,該水域就由縱管處納管,負責該區域內各項活動的許可、安全巡查、救生員配置及業者投保等監督管理責任,因此去年縣府廢止該作業程序為合理、合法。
產業影響:水域遊憩活動的停擺與跨機關合作的迫切性
由於花蓮縣政府與縱管處對於鯉魚潭水域管理權責的認知差異,導致天鵝船等水域遊憩活動目前仍處於暫停狀態,對當地觀光產業造成直接影響。此事件凸顯了在多重管理機關下,水域遊憩活動安全規範的複雜性與協調的困難。花蓮縣府觀光處強調,縱管處要求縣府訂定載客小船營運管理自治條例「於法無據」,並表示將「持續與中央主管機關保持橫向聯繫」及推動跨機關合作、聯合稽查機制。然而,在明確的法規框架建立之前,水域活動的業者與遊客仍面臨不確定性,這對花蓮觀光業的發展構成潛在挑戰。解決此類權責模糊問題,不僅關乎單一事故的檢討,更涉及臺灣整體水域遊憩安全的長期規劃與法制健全。
花蓮縣府觀光處重申,縱管處要求縣府訂定載客小船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但於法無據,因為鯉魚潭水域主管機關為縱管處,依照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水域遊憩管理的禁止、限制事項本來就是主管機關負責,縣府只負責發商業登記,並非營運許可。
數據背後的啟示:健全法規與明確權責是水域安全的基石
從鯉魚潭天鵝船溺斃事件及其引發的水域安全管理爭議中,我們可以看到,單一事故往往是冰山一角,背後隱藏著更深層次的體制問題。花蓮縣府與縱管處之間對於浮具安檢與水域活動規範的權責劃分,若未能透過明確的自治條例或中央指導原則加以釐清,類似的悲劇恐難以避免。未來,各級主管機關應以此次事件為契機,加速建立一套無縫接軌、權責分明的管理機制,確保所有水域遊憩活動都能在嚴謹的法規與有效的監督下進行,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維護觀光產業的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