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院去年底通過攸關公教年金的修正案後,外界對公務人員退休金相關規定再次投以高度關注。針對公務員離職後,即使未達法定退休條件,仍可保留其公務年資並於年滿65歲後請領退休金的機制,銓敘部近日透過實際案例進行詳細說明,以釐清申請時限、基數計算與相關規定,回應社會大眾對公務員權益的疑問。
公務員離職年資保留機制與案例解析
根據銓敘部指出,公務人員即使在服務期間不符自願退休條件而離職,其公務年資仍可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簡稱《退撫法》)規定選擇保留。這意味著,這些離職人員在年滿65歲時,有權向原服務機關提出退休金申請。
為具體闡釋這項制度,銓敘部提供了兩個實際案例:
- 案例一:為接手家中店面而離職
一位42歲、公務年資20年的公務員,因不符自願退休(需滿25年或任職滿5年且年滿60歲)條件而離職。依《退撫法》第85條規定,他可以選擇保留年資,並在年滿65歲時提出退休金申請。 - 案例二:轉換跑道至民間企業
另一位40歲、公務年資僅12年(未滿15年)的公務員,離職後轉任民間企業。銓敘部說明,若該員能將其他職域年資併計,累計滿15年,便可依《退撫法》第86條第2項規定,於年滿65歲時申請月退休金。
離職人員退休金計算與請領資格細節
離職人員的退休金計算基準,與一般退休公務員相同,均以平均俸(薪)額為依據。銓敘部進一步解釋,這個平均俸(薪)額是依照離職時的待遇標準,並參照請領時適用的規定計算。
對於在2025年離職的公務員,若其離職人員退休金申請時間落在2029年以後,將適用15年均俸的計算方式,即以最後在職的2025年往前計算15年的平均俸額。若任職年資未滿15年,則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算均俸。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這兩個案例的公務年資均屬於1995年7月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因此每1個基數的計算標準為「平均俸(薪)額的2倍」。
此外,離職人員的退休金請領同樣適用《退撫法》第38、39條的所得上限規範,以及第67條的CPI調整機制。若涉及第75條喪失申請退休給與權利、或第79、80條剝奪、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等處分,亦一體適用相關規定。然而,月退休金支領期間若死亡,其遺族則不適用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制度。
申請時限與後續觀察
銓敘部特別提醒,符合資格的離職人員務必留意申請時限。申請人必須在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再由原服務機關轉送審定機關辦理。經核定後,月退休金的領受起始日將自申請人年滿65歲之日起開始支領。
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公務員即使中途離職,其為國家服務的年資仍能獲得應有的退休權益。隨著年金制度的持續演進與調整,銓敘部透過實際案例的說明,持續向外界澄清相關規定,確保公務人員及其家屬能夠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