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字: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數據顯示,有民眾因出售繼承取得之房產時,錯誤判斷房地「取得日」,導致漏報房地合一稅,遭查獲後不僅被補徵高達新臺幣11萬2,923元的稅額,更需額外負擔罰鍰,凸顯了繼承房產稅務規劃的複雜性。
📊 數據總覽:繼承房產出售稅務盲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觀察到,數起民眾在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時,往往忽略了該筆房產「被繼承人」的實際取得日期。數據指出,這種判斷上的疏忽,經常導致納稅人誤以為能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進而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新制),最終面臨補稅與罰鍰的雙重壓力。值得注意的是,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於交易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然而,若被繼承人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應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不屬於新制課稅範圍。這項時間節點的差異,正是引發爭議的核心所在。
數據解讀一:母系繼承的舊制判斷
以稅務專家舉例的甲君案例來看,這是一個典型的雙重繼承情況。甲君與父親於111年7月共同繼承了母親於99年購入的房屋、土地,當時登記為兩人公同共有。在這次繼承中,由於母親於99年取得該房地,其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根據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這屬於舊制課稅範圍。換句話說,甲君繼承自母親的這1/2持分,若未來出售,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非房地合一稅。
數據解讀二:父系繼承的新制課稅
然而,故事並未就此結束。甲君的父親於112年12月過世後,甲君繼承了父親原本持有的房地部分,進而取得該房地的全部持分。這裡的關鍵在於,父親所持有的這1/2持分,是父親於111年7月繼承母親遺產時所取得的。由於父親的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這部分持分便落入了房地合一稅的新制課稅範圍。當甲君於114年6月出售該房地時,若未能在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便會被國稅局查獲。正因這1/2持分適用新制,甲君最終遭補徵了新臺幣11萬2,923元的稅額,並處以罰鍰,顯示了「繼承來源」與「被繼承人取得日」的複雜關聯。
數據告訴我們什麼?精準判斷「取得日」是關鍵
這起案例明確指出,民眾在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時,務必配合地政機關的登記資料,例如繼承系統表,仔細審視房產的完整取得歷程。釐清房屋、土地的繼承來源,以及每一位被繼承人的實際取得日期,是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關鍵。國稅局提醒,切勿僅以自己繼承取得的日期作為判斷依據,而應追溯至最初被繼承人取得該房產的日期,才能避免因判斷失誤而面臨補稅與罰鍰的風險。若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稅務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