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方選舉煙硝味越來越濃,一場在隘門廟口舉辦的座談會,意外引爆湖西鄉兩大公共議題的火藥庫。無黨籍澎湖縣長參選人葉竹林當著鄉親的面,質疑湖西鄉立圖書館興建案從隘門改到鼎灣,讓已經投入的「2000萬規劃費打水漂」;同時也對紅羅垃圾掩埋場三年內發生18次火警,表達強烈不滿。面對這些指控,湖西鄉公所罕見發出長篇聲明,逐一反擊,強調「指控與事實不符」。說真的,在選舉激情背後,這些數字和權責歸屬,到底哪些是真的?哪些又是選舉語言?
圖書館搬遷爭議:2000萬的誤會一場
根據湖西鄉公所公布的實際經費執行數據,隘門原案終止後,實際支付給建築師的服務費用為111萬6,892元,而非參選人所稱的2000萬元。這中間的差距,高達18倍之多。公所進一步解釋,館址變更並非憑空決定,而是基於航空噪音干擾及實際營運電費成本的綜合考量,一切依法循程序報請教育部同意後才辦理變更。換句話說,這不是哪個首長說了算,而是經過專業評估與行政程序雙重把關的結果。
至於被質疑「圖利特定人士」的採購評選召集人爭議,公所也搬出法條回應:依政府採購相關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依法得由機關首長擔任,評選結果則由評選委員會合議決定。鄉長陳振中身為機關首長,掌握重大建設並承擔行政責任,公所認為這是「重視鄉內建設且負責任的表現」,而非外界解讀的「球員兼裁判」。
【編輯觀點】從111萬對比2000萬的數字落差來看,選舉期間的政見交鋒往往伴隨著資訊的選擇性呈現。但說真的,公共工程從規劃到變更,背後涉及的行政程序、專業評估與成本效益分析,遠比候選人在廟口說得複雜許多。湖西鄉公所這次選擇拿出具體數字和法條來回應,某種程度也展現了行政體系的紀律。不過,民眾更想知道的可能是:既然隘門基地已轉型為共融式公園,那鼎灣新址的圖書館何時能真正動工?這或許才是檢視「負責任的表現」的最終指標。
隘門基地沒閒置:從圖書館預定地變身共融公園
針對「土地荒廢」的質疑,公所也提出反證。據湖西鄉公所說明,隘門原址並未因此閒置,公所後續爭取到城鄉風貌創生計畫,將該地打造成共融式公園及環境綠美化空間,提供民眾休憩使用。從公共建設的角度來看,這其實是一個相當靈活的土地利用策略——當原規劃因環境限制(航空噪音)而必須調整時,轉個彎,用另一種方式讓土地發揮價值,而不是讓它空在那裡長雜草。對當地居民來說,與其等一個可能根本不適合的圖書館,不如先擁有一個可以散步、帶孩子玩耍的公園,這或許是更務實的選擇。
紅羅垃圾場18次火警:權責在縣府,鄉公所也是受災戶
相較於圖書館案的「數字攻防」,紅羅垃圾掩埋場的問題更棘手。根據葉竹林的說法,紅羅垃圾場三年內發生18次火警,引發嚴重惡臭,周邊居民苦不堪言。但湖西鄉公所的回應很直接:紅羅垃圾場的營運管理權責,不在鄉公所,而是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所進一步指出,火災發生時,甚至延燒波及鄉公所清潔隊的資源回收作業場所,造成設備毀損,鄉公所「是實際蒙受財產損失的一方」。這個說法無疑是對權責歸屬的強力反擊——把垃圾場的問題算在鄉公所頭上,不僅權責錯置,對於每天在第一線忍受惡臭、還要承受設備損失的清潔隊員來說,更是不公平。
根據環保署的垃圾處理政策,地方垃圾的去化與處置,確實屬於縣市政府環保局的權責範圍。湖西鄉公所這次把話說得很白:紅羅垃圾場的場區營運、垃圾去化及整體處置政策,主管機關是澎湖縣政府環保局。換句話說,鄉公所是「管理末端」而非「政策制定者」,這個責任歸屬,有必要說清楚。
數據背後的啟示
從整起事件來看,有兩個數字值得我們深思:一個是111萬6,892元(實際規劃費)與2000萬(指控金額)的差距,一個是18次火警背後凸顯的垃圾處理結構性問題。選舉期間,公共議題被放大檢視是好事,但如果連基本數據都無法精確掌握,討論的基礎就不存在了。湖西鄉公所這次選擇用數字和法條正面迎擊,某種程度是在示範「讓公共議題回歸事實與理性討論」的態度。只是,當廟口座談的激情過後,民眾更關心的或許是:鼎灣新圖書館的具體時程表在哪裡?紅羅垃圾場的18次火警,縣政府到底提出了什麼具體改善方案?這些問題,恐怕不是發一份新聞稿就能解決的。
公共建設不該淪為選舉提款機。無論是哪個政黨、哪位候選人,提出質疑時都應本於事實,而不是用誇大的數字來製造對立。畢竟,澎湖的未來,需要的是理性監督,而不是口水戰。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湖西鄉立圖書館遷址的真正原因是什麼?
主要是因為隘門原址受到機場航空噪音干擾,且考量未來營運電費成本過高,經綜合評估後依法報請教育部同意,才將新址變更至鼎灣。
紅羅垃圾掩埋場的火災權責到底歸誰?
紅羅垃圾場的營運管理與垃圾處置政策,權責在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並非湖西鄉公所。鄉公所僅負責清潔隊資源回收作業,且火災曾造成鄉公所設備損失,鄉公所本身也是受災戶。
隘門原圖書館預定地現在做什麼用?
該地並未荒廢,湖西鄉公所已爭取到城鄉風貌創生計畫,目前規劃為共融式公園及環境綠美化空間,提供鄉親休憩使用。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鄉長擔任合法嗎?
根據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機關首長依法可以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召集人,評選結果則由委員會合議決定,並非首長一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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