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去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決算金額達到新台幣55.44億元,比前一年度增加了3.34億元。這筆數字背後,是新北市民口袋裡真金白銀的流失,也讓民進黨籍市議員張嘉玲在議會質詢時,直接點出一個尖銳的問題:「市府是不是都在拿小市民開刀?」
罰款數字上升背後,是執法更嚴了,還是違規更多了?
根據新北市府公布的近兩年歲入決算數據,罰款與賠償這塊收入的成長幅度不小。3.34億元的增加額,換算下來大概是一年多了超過一成的進帳。對市庫來說當然是收入,但對被開單的民眾來說,每一筆都是負擔。
張嘉玲在議會中提到一個很實際的觀察——小市民一個月的收入可能不過兩萬多元,一張違規罰單動輒幾百塊、幾千塊,對生活真的是有感衝擊。她強調自己並非反對執法,而是希望市府能思考:「開罰看起來合法,但合理嗎?」
她建議,無論是交通違規還是傳統市場攤販的違規狀況,只要情節輕微,應該以勸導取代直接開單。話說回來,如果過去幾年的取締與勸導已經產生成效,那今年的罰款收入理應下降才對,怎麼反而還增加?
警察局長方仰寧:嚴重惡性違規仍是主要對象
新北市警察局長方仰寧在議會備詢時,給出了一個讓人稍微意外的數字:今年1到7月,科技執法處所的取締件數總共10萬3,765件,比去年同期大幅減少了9萬9,013件,降幅達到48.8%。全市整體的取締件數也呈現下降趨勢。
方仰寧解釋,罰款總額之所以增加,是因為重大惡性違規的罰鍰金額較高,一件可能就要幾萬元,這類案件的金額拉高了整體統計數字。他強調,警方的執法重點仍然是嚴重惡性違規,並非刻意針對一般小違規加強掃蕩。
不過,張嘉玲緊接著追問中和地區傳統市場被檢舉人密集檢舉的狀況,市場到底有沒有被掃蕩?方仰寧的回應很明確:「沒有。」他說明,警方的立場是尊重市場自治會的管理,循前例處理,但若有民眾檢舉,還是必須回歸法令,必要時依法開罰。
經發局表態:輔導優先,立場與警局一致
新北市經濟發展局長盛筱蓉也在議會中補充,經發局對傳統市場攤販的管理原則,與警察局一致——「以輔導為優先」。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在實際執行面上,輔導與開罰之間的界線該怎麼拿捏,往往才是真正的難題。
從府方的回應來看,新北市府的立場可以歸納為兩點:第一,取締總件數正在下降,表示整體違規情況有改善;第二,罰款收入增加是因為重大違規案件的金額較高,並非針對小市民。但這個說法能否說服被開單的民眾,恐怕又是另一回事了。
編輯觀點
從產業面來看,罰款收入增加3.34億元,表面上是市庫進補,實際上反映的是執法與民怨之間的微妙平衡。科技執法確實提高了取締效率,但當一張罰單可能吃掉小攤販半天的營業額、或是勞工朋友一天的工資時,「依法行政」這四個字就不該是唯一答案。方仰寧局長提到的數據——取締件數降了近五成——其實是正面訊息,代表民眾守法意識正在提升。但張嘉玲議員點出的「合理嗎」這一題,才是真正的癥結。若能在重大違規與微小疏失之間,建立更明確的勸導標準與裁量基準,或許能讓執法更有溫度,也讓市庫收入與市民感受之間不再這麼尖銳對立。
一個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科技執法讓違規件數大幅下降將近五成,那罰款收入理論上應該跟著減少才對。但現實卻相反,這當中的落差,或許來自於少數重大案件的罰鍰級距本身就高,也可能反映了一個結構性問題——當執法工具越來越有效率,裁罰的「質」比「量」更值得被放大檢視。
對一般民眾來說,關心的其實很單純:違規被拍到了,該罰就罰,但能不能先給個警告?市場攤販超出範圍一點點,能不能先勸導再開單?這些看似微小的執法細節,決定的是一個城市治理的細膩度,也決定了市民對政府的信任感。
關於這個議題,我們也想問問你——你認為輕微違規應該先勸導還是直接開罰?你或身邊的朋友有沒有遇過覺得「不合理」的罰單經驗?歡迎在下方留言區分享你的看法,讓我們一起關注執法尺度與市民權益之間的平衡點。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新北市罰款收入增加3.34億元,主要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科技執法雖然取締總件數下降,但重大惡性違規案件的罰鍰金額較高(一件可達數萬元),拉高了整體罰款收入;二是整體罰款與賠償收入的計算基礎,還包含了賠償等其他項目。
新北市警察局對輕微交通違規的態度是什麼?
警察局長方仰寧表示,嚴重惡性違規仍是主要執法對象,而整體取締件數正在下降。對於議員建議的輕微違規以勸導為優先,局長回應「尊重議員提示」,但強調有民眾檢舉時仍須回歸法令處理。
傳統市場攤販違規,新北市府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新北市警察局與經濟發展局皆表示,對傳統市場攤販的管理以輔導為優先,尊重市場自治會的管理機制。不過,若有民眾檢舉具體違規事實,仍會依法處理,必要時進行開罰。
什麼是科技執法?它跟一般違規取締有什麼不同?
科技執法是指利用攝影機、車牌辨識系統、感測器等設備,自動偵測並記錄違規行為(如超速、闖紅燈、違規停車等),取代傳統的人工攔檢與舉發。其優點是24小時不間斷且較無執法爭議,但缺點是缺乏勸導空間,違規事實一經記錄就直接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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