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立臺灣大學處理住宿輔導員校園性別事件的違失,教育部於115年3月26日召開性平會,決議要求臺大必須立即重啟調查,並於今天(30日)明確指出,此決議視同校內性平會決議,臺大務必配合辦理。教育部強調,若臺大後續仍未依規定執行,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追究責任,可能面臨學校評鑑扣分、獎補助款項扣減,甚至相關人員責任被追究的嚴重後果。
爭議核心:司法判決後的程序瑕疵與調查延宕
此案的爭議源於臺大在處理該名住宿輔導員校園性別事件時,未能依循司法判決結果補正程序,也未依法重啟調查。回溯至114年10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撤銷此案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這意味著原有的處理程序存在瑕疵,需要重新審視。然而,臺大在獲悉判決結果後,雖曾召開會議決議該名住宿輔導員將不再任職,卻遲遲未針對法院判決所指出的組織程序瑕疵進行補正,也未依規定重啟調查,導致教育部多次介入督導。
教育部指出,為確保學生權益與性別平等的落實,曾於114年8月19日召開性平會臨時會議,要求臺大應即停止該住宿輔導員的職務,並禁止其與當事學生有任何形式接觸。同時,教育部也函請臺大應密切追蹤行政訴訟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的判決結果,並依相關規定妥適處理。
教育部嚴格督導:從限期審議到強制重啟
隨著行政法院判決出爐,教育部隨即於114年10月16日後函請臺大依法妥處,並將案件送交校內性平會審議是否應重啟調查。然而,臺大於114年11月20日回函表示,將等待最高行政法院及刑事判決結果後再行辦理,此舉顯然未積極回應教育部與司法判決的要求。面對臺大的延宕,教育部於114年12月23日再次召開性平會,明確要求臺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限期召開性平會,針對組織程序瑕疵及重啟調查事宜進行審議,並發函督導。
然而,依據臺大於115年3月23日的回函內容顯示,校方仍未確實落實辦理教育部先前的要求。因此,教育部於115年3月26日再度召開性平會,做出最終決議。教育部強調,臺大未依法院判決補正組織程序,且未針對爭議事實依法審議,已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的違失。依該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教育部決議要求臺大應立即重啟調查,且此決議依法視同學校性平會決議,臺大必須立即配合辦理,不得再有拖延。
展望與影響:大學自主與性平責任的平衡
此次教育部對臺大校園性別事件的強硬立場,不僅彰顯主管機關對大學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的重視,也劃清了大學自主與法規責任之間的界線。這起事件的處理結果,將對未來各大學在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的態度與程序,產生深遠的影響。
教育部強調,若臺大後續仍未落實執行,將依同法第40條第4項規定,將違失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這項決議不僅關乎個案的公平正義,更是一個重要的警示,提醒各級學校必須嚴謹遵循性平法規,確保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程序公正、透明且即時。未來,教育部將持續監督臺大是否確實履行其法定義務,並確保所有校園性別事件都能獲得妥善且合法的處理。
- 性平法第40條第2項: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學校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性平法第40條第3項: 學校未依規定召開性平會或未審議相關案件,主管機關得逕行代為決議。
- 性平法第40條第4項: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違失情節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